《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府公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9期 (shandong.gov.cn)